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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
(一)组织名称: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7、《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8、《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9、《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
10、《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1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1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15、《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16、《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17、《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18、《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房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房产政策,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统管公房工作。”
19、《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20、《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21、《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指土地管理、房产管理机构合一的部门;土地管理、房产管理机构分设的,指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土地管理机构分设的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22、《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23、《广东省房地产经纪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广东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
24、《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是特区侨房腾退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区侨务部门)是本辖区侨房腾退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房产部门是特区侨房租赁及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各国土房产部门负责辖区侨房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级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积极协助侨务及国土房产部门实施本办法。”
25、《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监督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26、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汕机编[2005]61号)。
(二)组织名称: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2、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成立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复》(汕机编[1998]15号)。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市房管局属下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汕机编[2006]29号)。
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1、市房产交易中心
法律依据:
(1)《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国土房产局是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属下的房地产转让管理机构(包括房产交易管理所及市房屋交换服务所)负责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房管局属下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汕机编【2006】29号文)批准设立房产交易中心,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汕府【2004】49号文件有关国有、集体房地产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方面的规定,负责制定和实施房地产交易市场建设计划,制定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为房地产交易、洽谈、招商、展销以及代理、评估、咨询等提供平台和服务,组织、承办全市房地产展销会;负责办理各类房地产买卖、赠与、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等交易手续;负责属国有集体房地产进入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执行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负责发布我市房地产价格指数、各类商品房信息、交易信息和房地产预警信息。
2、金平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
法律依据:
(1)《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国土房产局是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属下的房地产转让管理机构(包括房产交易管理所及市房屋交换服务所)负责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属下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汕机编【2003】27号)
3、龙湖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
法律依据:
(1)《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国土房产局是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属下的房地产转让管理机构(包括房产交易管理所及市房屋交换服务所)负责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属下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汕机编【2003】27号)
4、濠江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
法律依据:
(1)《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国土房产局是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属下的房地产转让管理机构(包括房产交易管理所及市房屋交换服务所)负责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属下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汕机编【2003】27号)
5、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2)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房管局属下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汕机编【2006】29号)“汕头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责职任务是:代表市房产管理局行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局管理职能,负责中心城区房屋权属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对连房带地房产核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和《房地产他项权证》;负责市中心城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以及房产产权资料信息建档、归集、登录、应用;负责调处中心城区房屋产权纠纷,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房地产权查封、解封工作;负责办理各类房产产权接管、撤管、代管手续;协助做好落实华侨房产政策管理工作。”
6、市房地产经纪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监督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各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2)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国土房产咨询中心等四个机构及编制问题的批复》(汕机编【1994】29号)
7、金平房屋管理所
法律依据: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属下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汕机编【2003】27号)第四款“同意设立市金平房管所,核定事业编制54名;同意设立市龙湖房管所,核定事业编制22名;同意设立市濠江房管所,核定事业编制18名。各所均为科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正2副。人员经费自筹解决。”
8、龙湖房屋管理所
法律依据: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属下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汕机编【2003】27号)第四款“同意设立市金平房管所,核定事业编制54名;同意设立市龙湖房管所,核定事业编制22名;同意设立市濠江房管所,核定事业编制18名。各所均为科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正2副。人员经费自筹解决。”
9、濠江房屋管理所
法律依据: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属下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汕机编【2003】27号)第四款“同意设立市金平房管所,核定事业编制54名;同意设立市龙湖房管所,核定事业编制22名;同意设立市濠江房管所,核定事业编制18名。各所均为科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正2副。人员经费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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